2023-11-15
法律认可水平:规范文件
制定机关:文化部&商务部
时效:合理
实施日期:2009-06-04
发布日期:2009-06-04
索引号:357C01-02-2009-23609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数字货币管理的通知
文市发〔2009〕20号
各省、自治州、市辖区文化厅(局)、商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商务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
近年来,随着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数字货币在网络游戏运营服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数字货币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促进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的同时,网络游戏数字货币也带来了新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二是市场行为缺乏监管;三是网络游戏数字货币使用的可持续性。
为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和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和《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等文件精神,经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网络游戏数字货币管理的改进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的市场准入,完善主体管理
(1)本通知所称网络游戏数字货币,是指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的游戏用户应用法定货币直接间接购买,存储在游戏程序以外的服务器中,存储在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电磁记录中,虚拟交换工具以特殊的数字单位表现出来。网络游戏数字货币用于交换销售公司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反映在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等级,但不包括活动中获得的道具。网络游戏数字货币用于交换销售公司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提供的网络游戏服务,反映在网络游戏的预付充值卡、预付金额或等级,但不包括活动中获得的道具。
(2)文化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进入市场,加强对网络游戏数字货币发行人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数字货币销售服务”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第412命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给予上述两项服务的企业,必须符合互联网文化部门开业经营的有关标准,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经省级文化行政机关审查后报文化部审查。“网络游戏数字货币销售公司”是指销售并提供数字货币应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公司”是指为客户买卖网络游戏数字货币提供平台服务的企业。同一公司不得同时经营上述两项业务。
(3)企业申请“网络游戏数字货币销售服务”业务,除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数字货币表达形式、销售类别、企业购买价格、退货方式、用户购买方式(包括现金、储蓄卡、在线支付等购买渠道)、用户权益保护体系、技术安全措施等内容。
(4)“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必须符合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在提交申请时,除按规定提供的材料外,公司还需要在市场发展报告中提交服务(平台)、用户购买方式(包括现金、储蓄卡、在线支付等购买渠道)、用户权益保护系统、用户账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技术安全措施等。
(5)已从事网络游戏数字货币销售或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文化行政机关申请相关业务。逾期不办理的,由文化行政机关依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查处。文化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抄送商务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是规范发行和交易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六)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产品经营状况,适当销售网络游戏数字货币。禁止以占用预付资金为目的故意发售。发行虚拟货币总量的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必须按季度向公司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机关申报。

(7)网络游戏运营公司除使用法定货币外,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数字货币。在发行网络游戏数字货币时,网络游戏运营商应存储客户的充值记录。本记录的保质期自客户充值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8)网络游戏数字货币的应用范围仅限于销售企业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其他公司的所有产品和服务。
(9)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投诉处理过程对策,以保护用户的合法权利,并在公司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平台上明确表示。
(十)客户在使用网络游戏数字货币时,应提供与注册身份信息一致的有效身份证。对用户身份进行核实后,网络游戏运营公司需要根据投诉处理过程,提供数字货币充值和转移记录。当客户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网络游戏运营商应积极协助证据收集和协调解决方案。
(十一)网络游戏运营商计划停止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提前60天公布。停止服务时,网络游戏运营商应以法定货币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将用户已购买但尚未使用的数字货币退回客户。
由于停止服务连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公司自身原因,网络游戏持续终止服务30天,视为停止服务。
(12)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得变更网络游戏数字货币部门的购买价格。新增数字货币销售类型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列出的材料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网络游戏运营公司不兼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的,应当采取工程措施,严禁网络游戏数字货币在用户账户中的转移。
(14)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公司在提供网络游戏数字货币相关交易服务时,必须要求卖方用户的有效身份证进行实名认证,并要求其与实名认证信息相关的区域银行账户。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公司必须保存客户之间的相关交易细节和会计记录,保存期自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不少于180天。
(15)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公司应建立非法销售责任调查制度和工程措施,严格识别交易数据的真实性,严禁非法销售。知道网络游戏数字货币是非法获取或收到报告并核实的,应及时删除虚假交易信息,停止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公司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
(17)网络游戏数字货币销售企业和交易服务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个人信息保护。在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时,必须密切配合,并提供相关记录。
(18)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提供用户间数字货币迁移服务的,应采取工程措施保存转移记录,相关记录的存储时间不少于180天。
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使用数字货币从业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九)各地要配合公安部门严格控制含赌钱色彩的网络游戏,按照《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使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公通字[2007]3号)的要求。严厉查处使用网络游戏数字货币赌博的违法犯罪活动。
(20)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禁止在用户直接投资现金或数字货币的前提下,通过抽签、押注、随机选择等偶然方式分配道具或数字货币。
(20)网络游戏运营公司禁止在用户直接投资现金或数字货币的前提下,通过抽签、押注、随机选择等偶然方式分配道具或数字货币。
(21)网络游戏数字货币发行和交易服务企业应与主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打击“盗号”的方式、“私服”、“外挂”等。
(二十二)化部评定的网络游戏“私服”、在“插件”平台上提供在线支付服务的,由文化部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四、加强执法,净化市场状况(23)未经许可从事网络游戏数字货币发行和销售服务的企业,由省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调查处罚。
(二十四)文化行政机关、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网络游戏数字货币发行交易服务公司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查处。
(二十五)建立网游数字货币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盗号”、“私服”、“外挂”、打击非法获利、洗钱等违法行为。各部门应定期沟通、合作,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做好网络游戏数字货币管理工作。
(二十六)网络游戏运营商销售的网络游戏数字货币不得与游戏中的道具名称重叠。国务院文化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网络游戏道具管理规定。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商 务 部
二○○九年六月四日